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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新增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现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武汉、大连、南京、成都、济南、西安、哈尔滨、杭州、合肥、长沙、南昌、苏州、大庆、无锡、厦门市)的基础上,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推广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10个新增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新增地区包括海南省、威海市、贵安新区、西咸新区、沈阳市、长春市、南通市、镇江市、宁波市、福州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青岛市、郑州市、南宁市和乌鲁木齐市等14个省市(区域)。
      二、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适用企业范围为上述地区内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的适用范围、申报规范、管理要求等,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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